(2017)陕0429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2号申请执行人:鞠某某,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某某镇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行者办某某村,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94年2月11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村民。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2017)陕0429执42号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20107.46元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案件款,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