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伯涛与江西三僚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三僚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伯涛,江西三僚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三僚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1876号原告何伯涛,男,汉族,1950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江西三僚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梅窖镇三僚村。组织机构代码69606398-1.法定代表人曾显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三僚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东京国贸***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0923—1.负责人于德龙,该分公司经理。原告何伯涛被告江西三僚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及开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江西三僚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开封分公司相关人员在实施民间借贷行为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伯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凤军审判员 牛清林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