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执99-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华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华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72执99-108号申请执行人: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D座3门501室。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72民初1011-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相应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