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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陆兵、李芹等与刘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兵,李芹,丁海婷,陆某,刘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陆兵,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芹,女,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丁海婷,女,1992年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陆某,女,2013年12月15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棒,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陆兵、李芹、丁海婷、陆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刑初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陆兵、李芹、丁海婷、陆某与刘棒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车辆已损毁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刘棒在服刑中。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