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徐建新与伊宁市征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新,伊宁市征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766号原告:徐建新,住新疆乌苏市。委托代理人:戚甲儒,新疆亚克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文,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宁市征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新诉被告伊宁市征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新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4.5元,由原告徐建新承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