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汐琳刘扬陈艳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汐琳,陈艳,刘扬,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汐琳。申请执行人陈艳。申请执行人刘扬。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村民小组。上述申请执行人刘汐琳、刘扬、陈艳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未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4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恢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武审判员 田武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