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邢小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小勇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45号罪犯邢小勇,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邢小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5日经本院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月6日经本院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邢小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3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3个。2017年4月5日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邢小勇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邢小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