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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052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郭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李某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审判员  吴延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