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052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郭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李某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审判员 吴延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