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春光与白永龙、李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光,白永龙,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高春光,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白永龙,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高春光与白永龙、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高春光提出书面申请撤回(2016)内0627民初5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5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