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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玉蓉与被执行人柯友辉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蓉,刘荣衡,柯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玉蓉。被执行人刘荣衡。被执行人柯友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8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荣衡、柯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荣衡、柯友辉在2016年12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荣衡、柯友辉已经支付27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向衡阳市鸿维商贸有限公司和衡阳市德丰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刘荣衡在上述公司的房屋租金收入113000元。但两协助执行人每月的租金只有14545元,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08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卫东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夏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