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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1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73217-6,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一路888号。法定代表人:王锡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69080-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中小企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沈志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委托本院执行的(2016)鲁021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欠债务较多,已于2014年10月份歇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