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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覃颖、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覃颖,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覃捷,刘建明,罗金敏,黄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覃颖,女,壮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住广西田阳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14号。负责人梁锦雄,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覃捷,男,壮族,1960年2月4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建明,男,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金敏,女,壮族,1960年5月1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俊,女,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再审申请人覃颖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覃捷、刘建明、罗金敏、黄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覃颖以案情复杂���及其个人自身原因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覃颖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覃颖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闭伟革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