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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迈洪、熊克武等申请陈海军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深圳市港澳黄金珠宝有限公司,陈海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特63号申请人:谢迈洪申请人:熊克武申请人:谢建军申请人:周璐琼申请人:张贻秋申请人:唐科文申请人:周铁明申请人:深圳市港澳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迈洪,公司经理。上述八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海军委托代理人:何文庭,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深圳市港澳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海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深圳市港澳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深圳市港澳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深圳市港澳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撤回撤销(2016)长仲裁字第86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深圳市港澳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