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0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斌与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刘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241号原告:李斌,男,199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刘雷,男,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原告李斌诉被告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立案。2017年6月17日,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对被告刘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李斌承担。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冯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