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斌与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刘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241号原告:李斌,男,199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刘雷,男,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原告李斌诉被告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立案。2017年6月17日,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对被告刘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李斌承担。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冯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