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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汪大宁与尚文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大宁,尚文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917号原告:汪大宁,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文全,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汪大宁与被告尚文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汪大宁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尚文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大宁撤回对尚文全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大宁撤回对尚文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3元,由汪大宁负担。审判员  常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