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5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赣州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348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2号天际华庭15楼806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09109495-3。法定代表人周国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31层B-3107室,组织机构代码68360030-3。法定代表人王军。被告王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军应向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8102267元及利息及管理费45000元、逾期利息及管理费(逾期利息及管理费计算标准:以8102267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合并计算,从2015年1月7日起计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并且前述计算结果应扣除被告合肥百昌公司已偿还的逾期利息及管理费1781200.4元);上述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希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