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执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富与董建光、韩小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董建光,韩小兰,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002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执行人董建光,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执行人韩小兰,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执行人支凯,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本院在执行张富申请执行董建光、韩小兰、支凯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5月23日送达了扣留执行裁定书每月扣留被执行人2000元,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富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俊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