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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灵敏申请执行闫桂山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灵敏,闫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朱灵敏被执行人闫桂山本院在执行朱灵敏申请执行闫桂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戈审判员 张     莹     莹审判员 李洪超二O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