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龙与被告王计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龙,王计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1675号原告:张文龙,男,1985年5月20日生人,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计新,男,1968年8月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文龙与被告王计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龙、被告王计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始终未给付,现向法院呈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计新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文龙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