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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国付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付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315号抗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赵国付,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2015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国付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辽0104刑初247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赵国付无罪。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以沈检撤抗[2017]4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刑初2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志彤审判员  郎 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禹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