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文忠、李国贤、黄树英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忠,李国贤,黄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单汝梅,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佳鳆,该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李文忠,男,1977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李国贤,男,1965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黄树英,女,1964年10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文忠、李国贤、黄树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文忠于2017年6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文忠定于2017年12月15日前赔还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00元;尚欠的借款本息,被执行人李文忠定于2018年12月15日前赔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6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