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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高卫东与张俊文、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东,张俊文,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260号原告:高卫东,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张俊文,男,1964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137号。法定代表人:曹雪梅,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绍先,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卫东与被告张俊文、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卫东、被告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达远公司立即向高卫东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3.被告张俊文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达远公司因在雨城区大院财富新天地开发房地产出现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年利率24%,张俊文提供担保在借条上签字。2015年3月24日委托孟永强向向达远公司指定的张俊文的账户转入40万元,2015年4月1日高卫东向达远公司指定的张俊文的账户转入52万元并将现金8万元交给了张俊文。现借款已到清偿期,高卫东多次要求归还借款未果。张俊文未做答辩。达远公司答辩称:答辩人没有向高卫东借款100万元,答辩人与高卫东不认识,双方无任何经济往来和借贷关系,答辩人也没有委托任何人接收本案借款,答辩人也没有收到这笔钱。答辩人没有向高卫东出具过任何形式的借条。高卫东提交的张俊文出具的借条上的公章经鉴定为伪造的公章。答辩人至今没有收到过任何形式的催款通知书。对该借款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4月1日张俊文向高卫东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高卫东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借款期限六个月,此借款用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发的雅安市雨城区大院财富新天地项目位于一层的商业房屋约100.00平方米作为抵押。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公章)、张俊文签字。2015年3月24日高卫东委托孟永强向张俊文账户转入人民币40万元。2015年4月1日高卫东向张俊文账户转款52万元,现高卫东以达远公司和张俊文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来院。审理中,达远公司申请对借条上的公章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鉴定结论为:借条上加盖的“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启用的公章不相符。以上事实有借条、转帐凭证、银行流水单、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俊文向高卫东出具借条后,高卫东通过孟永强和高卫东向张俊文转款92万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高卫东称支付了8万元现金给张俊文的主张,因金额不大且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本院也依法予以确认。对于高卫东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对利息给付进行约定,故对高卫东要求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张俊文向高卫东出具借条后,该借款全部转入张俊文个人账户,且该借条上加盖的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的公章系伪造,高卫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公司系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为此,高卫东主张达远公司系债务人张俊文为担保人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高卫东与与张俊文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俊文在收到借款后即负有按约定归还欠款的义务。张俊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高卫东所主张事实的抗辩,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俊文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高卫东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从2017年5月9日起按年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高卫东对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借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张俊文负担。此款高卫东已预交,张俊文在本案执行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高卫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尤红霞人民陪审员  杜向国人民陪审员  杨 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丁红娟书 记 员  李雨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