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奎英、沂南县邮政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奎英,沂南县邮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54-1号申请执行人:武奎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沂南县邮政局,住沂南花山路6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4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