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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桂兰与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丽、姜宇恒、徐淑兰、姜宇晰、姜宇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兰,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丽,姜宇恒,徐淑兰,姜宇晰,姜宇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田金凤,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秀丽,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姜宇恒,男,汉族,学生,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徐淑兰,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姜宇晰,男,汉族,学生,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姜宇桐,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赵桂兰与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丽、姜宇恒、徐淑兰、姜宇晰、姜宇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桂兰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