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万栋宇与新蔡县电业局十里铺供电所、新蔡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栋宇,新蔡县电业局十里铺供电所,新蔡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486号原告:万栋宇,男,201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理人:万士成(原告万栋宇父亲),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新蔡县电业局十里铺供电所。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被告:新蔡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云鹏。原告万栋宇与被告新蔡县电业局十里铺供电所、新蔡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万栋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栋宇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沛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