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沙沙、何亚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沙沙,何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沙沙,女,汉族,1991年2月13日出生,住深州市。被执行人何亚超,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张沙沙与何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亚超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何亚超所有的房产一套(预售许可证:安房售字第××号),位于安平县经一北路68号幸福家园小区2号楼二单元302室。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