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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闫家琴、张延荣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家琴,张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闫家琴,女住莱芜市。被执行人:张延荣,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本院在执行闫家琴与张延荣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5000元、诉讼费4083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延荣在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于2017年2月7日查封了张延荣在该公司工资收入100000元,查封期间三年,自2017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7日止。查明被执行人张延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莱芜鑫兴支行银行存款38500元,并对该款项进行了扣划,并由申请人办理了领款手续,领取了案件款38000元。于2017年5月16日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查明被执行人张延荣在证券市场有股金5245.46元,位于钢城区湖滨园31号楼405室楼房一套(房权证:莱房字第××号)。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对上述财产均不要求处理综上,本案已经实际执行到位38000元,尚欠本金67000元诉讼费用4083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未付。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不将张延荣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