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彦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4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彦伟,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6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彦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彦伟从上线李超鹏(已判决)手中获取网络赌博账号,分别在新郑市炎黄大道与解放路交叉口北侧路东的棋牌室内、洧水路沁园春宾馆内开设网络赌场,招揽赌客马某1、孙某、马某2在其赌场内玩百家乐网络赌博,其中马某1和孙某涉案赌资二万余元,马某2涉案赌资三万余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马彦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马彦伟系初犯、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马彦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彦伟从上线李超鹏(已判决)手中获取网络赌博账号,分别在新郑市炎黄大道与解放路交叉口北侧路东的棋牌室内、洧水路沁园春宾馆内开设网络赌场,招揽赌客马某1、孙某、马某2在其赌场内玩百家乐网络赌博,其中马某1和孙某涉案赌资二万余元,马某2涉案赌资三万余元。另查,1、2016年4月21日,新郑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马彦伟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2、被告人马彦伟所在社区县级司法机关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马彦伟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马彦伟供述,他在打牌时认识李超鹏,李超鹏在新郑市鑫港快捷酒店开有百家乐赌博公司。2014年10月份,他就向李超鹏要了百家乐账号进行赌博,后来李超鹏又给他一个百家乐账号。他在解放路与炎黄大道东边路北马某1的棋牌室和沁园春宾馆用他的两个百家乐赌博账号(账号为6849和w0023,密码是123456),他给李超鹏打电话,李超鹏安排人通过电脑在网络给他账号上分,再派人到他那里拿钱,他从李超鹏那里是按一元钱买一分的价格买百家乐的分。一直到2015年中期,他断断续续玩过百家乐网络赌博,后来他输了三万元左右,就不再碰百家乐了。孙某、马某1、马某2在他那里玩过百家乐,孙某、马某1输了有两万元左右,马某2输了有两三万左右。他是每月1、11、21日去给李超鹏算账,他主要挣的是洗码钱,有三四万元,李超鹏都给他上到账号上了。2、同案犯申浩然供述,2014年9月份前后他经人介绍认识李超鹏,后到鑫港快捷宾馆给李超鹏(开百家乐网络赌博公司)打工,他主要负责替李超鹏到其下线百家乐会员及代理收上分的钱,之后把钱送到鑫港快捷宾馆或飞达宾馆、乐谷宾馆交给李超鹏。一般都是下边赌场给李超鹏打电话上分,然后李超鹏让他去收钱。李超鹏直接和缅甸方的百家乐老板联系,其下面有十几个百家乐代理及会员,代理与会员的区别在于该账户是否能向下分账户和密码,他负责给代理和会员上下分,每十天他汇总一下报给李超鹏。他到李超鹏的百家乐网络赌博公司打工时,其经营的代理号为LY9333,所有的代理和会员都在这个号下运作,他主要是去收钱和送钱。李超鹏的下线代理和会员有马彦伟等人。3、同案犯范亮供述,2014年李超鹏就和缅甸赌场建立了联系,作为新郑市百家乐赌博的代理,在新郑市先后发展了几十家下级代理和会员,通过这些下级代理和会员,李超鹏组织了一大批的网络赌客,从中赚取了巨额的利润。代理账号可以下分账号用于赌博,一般情况下代理下面管理的都有赌场;会员不能下分账号,一般是给个人赌博用的,但也不排除个人会员用账号组织赌客赌博的情况。2015年3月份他经人介绍到李超鹏的百家乐网络赌博公司为其下级代理收钱、送钱,工资从每天二三百变为每月五千,他在李超鹏工作期间共获得工资6千多元。当时李超鹏的下级代理和会员有几十家,常在公司的主要有李超鹏、申浩然、史海龙和他,李超鹏是老板,申浩然负责上分、记账,史海龙和他负责到下级代理和会员那里拿钱、送钱。直到2015年7月中旬,他因为家中有事就不在李超鹏百家乐网络赌博公司干了。百家乐的一分相当于一元。李超鹏的下级代理有马彦伟、王富花等人。4、同案犯李洪伟、李晓帆、李正的供述,与同案犯申浩然、范亮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5、证人马某1证实,2014年夏天,他在新郑市炎黄大道与解放路交叉口东边路北处开有一棋牌室,他哥马彦伟经常去玩。后来马彦伟在李超鹏处要了一个百家乐账号,马彦伟自己在电脑上赌,后来他也在电脑上赌,马某2、孙某也在他哥的百家乐账号上赌。他输了有两万余元。后来他让李超鹏给他开了百家乐会员账号WH9966,通过会员账号在电脑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6、证人孙某证实,他和马彦伟是朋友,大概2014年年底他知道马彦伟从李超鹏处要了百家乐赌博账号,他就到马彦伟开的百家乐赌场里去赌,断断续续到2015年年初,他共输了两万元,就不再玩了。7、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同案犯相互辨认及辨认被告人的情况。8、账本,证实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账目情况。9、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作案工具被扣押的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彦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彦伟的前科情况。11、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马彦伟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12、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马彦伟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彦伟伙同李超鹏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彦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彦伟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马彦伟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彦伟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彦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彦伟的作案工具为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梅香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时晓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