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运凤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凤,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87号原告:李运凤,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东街村。被告:陈静,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满族,凤城市造纸厂退休职工,住凤城市凤凰城振兴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凤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运凤承担。审 判 员 车东芳人民陪审员 王惠荣人民陪审员 郭永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