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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屈晓飞与赵晓军、赵伟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晓飞,赵晓军,赵伟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5民初3073号原告:屈晓飞,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军,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赵伟杰,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屈晓飞诉被告赵晓军、赵伟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晓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晓军、赵伟杰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晓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10万元及违约金335万元,共计11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6日,屈鹏飞将其持有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价810万元转让给被告赵晓军、赵伟杰。同日,屈鹏飞将其享有对二被告的8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双方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屈鹏飞将其享有对二被告8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由其负责告知二被告,并负责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还款手续。屈鹏飞将其对二被告享有的81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后,被告即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还款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5日内,被告应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款810万元,逾期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久拖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依法将此案诉诸于法律,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赵晓军、赵伟杰因未到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相关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屈鹏飞将其持有的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被告赵晓军23%,转让给被告赵伟杰2%。2014年8月6日,屈鹏飞通过与赵晓军和赵伟杰协商,将25%的股权作价810万元,同时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屈晓飞,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日,原告屈晓飞与被告赵伟杰又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810万元,如逾期偿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由于二被告未按期履行其义务,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014年8月6日屈鹏飞在二被告在场的情况下,与原告屈晓飞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屈鹏飞对二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其行为能够证明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赵晓军、赵伟杰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810万元及违约金3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二被告应当按照其所持的股权比例分别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晓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745.2万元,违约金308.2万元,共计1053.4万元;二、被告赵伟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64.8万元,违约金26.8万元,共计91.6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500元,由被告赵晓军承担81450元,被告赵伟杰承担9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  屈河旺审判员  李攀峰审判员  杨海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