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向江英、贾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江英,贾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向江英,女性,1977年6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贾芳,男性,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江英与被执行人贾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芳应支付原告向江英货款291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8元。执行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