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平县洒土革煤矿债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罗平县洒土革煤矿,黄登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1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平县九龙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平县洒土革煤矿。住所地:罗平县阿岗镇洒谷村委会洒土革村。法定代表人黄登康,煤矿矿长。被执行人黄登康,男,1965年8月9日生。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454103.8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平县洒土革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现经营异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追加了被执行人的投资人黄登康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查询及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现还有454103.85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