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曾明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807号原告:某某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曾某某,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某某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6月24日做出(2016)粤0303民初7839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日,原告某某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9元,诉讼保全费1287元,共计4656元,减少收取计2971.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松人民陪审员 贾丽新人民陪审员 林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哲书 记 员 窦天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