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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天台与姜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天台,姜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3民初360号原告:岳天台,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凡,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月兰,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住阜宁县,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岳天台与被告姜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天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月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天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月底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姜月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姜月兰的姐姐姜月娟曾与原告岳天台同居生活,2016年8月9日,被告姜月兰向原告岳天台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岳天台人民币现金贰万元,今借人姜月岚,2016年8月9日”。后原告岳天台向被告姜月兰追要借款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姜月兰向原告岳天台借款20000元,有被告姜月兰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依法应予认定,被告姜月兰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月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岳天台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姜月兰负担(原告岳天台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智明审 判 员  邵延巧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