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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宁努恩吉雅与XXXXX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努恩吉雅,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宁努恩吉雅,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XXXXX,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幼儿园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努恩吉雅与被执行人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XXXXX给付欠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XXXXX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3025元及执行费5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