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执保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生林申请汾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生林,汾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保第51号申请人朱生林,男,土族。被申请人汾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朱生林申请汾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已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已解决,申请人朱生林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生林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朱生林承担。审判员 陈居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