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刑更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罪犯党保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270号罪犯党保平,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5年10月13日,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蒲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党保平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党保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10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0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党保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党保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