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淑兰与邢丽君、姚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兰,邢丽君,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执行人:邢丽君,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时尚火锅店。被执行人:姚静,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克旗广播局退休职工,住所地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广播局2号楼2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王淑兰与邢丽君、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王淑兰申请撤回对邢丽君、姚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