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天琴、邱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天琴,邱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44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被执行人:许天琴,女,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邱嘉强,男,汉族,住永安市,钟根华与许天琴、邱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案件受理费7044元由许天琴、邱嘉强负担,但许天琴、邱嘉强未主动缴纳上述诉讼费用。为此,本院行政庭于2017年6月15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天琴、邱嘉强所有的价值709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