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1民初3406号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八号,组织机构代码19224426-0。法定代表人:梁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23号淮远古镇售房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99487790。法定代表人:卢志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万,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设计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阳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被告淮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37033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70332元设计费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铜梁淮远古镇二期项目B/C/D/E组团工程的初设和施工图设计,商业按22元/㎡收费,住宅按10元/㎡收费,设计总费用暂估总额4516379元,最终收费按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的面积结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定金,交付初步设计文件且初设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进度款,提供各项专业全套施工图且审查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50%(分期分批发图按各次工作量分批付款),整个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付10%,整个项目备案验收完成,设计费按时结算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5%,逾期支付设计费超过30天后,按每逾期一天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此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四次对B组团原设计内容进行了修改,原告委托其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四次《补充协议》。其中,揽胜阁设计变更费5万元,提交成果时一次性支付;B-1#楼全专业设计修改、B-1#-B-10#、B-12#-B-16#楼电气专业修改,设计变更费9万元,提交成果时一次性支付;B-1号楼电影院变更为儿童乐园设计费20万元,提交成果后十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增加牌坊设计费5万元,提交成果后七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B组团共计变更设计费3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B组团全部设计任务并与2014年11月20日全部交付给被告,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义务。经原告统计,截止2014年11月20日,B组团设计完成商业面积共计63651.45㎡,设计费按22元/㎡共计1400332元,B组团的修改设计费39万元,两项合计1790332元,被告已付142万元,尚欠370332元设计费未付,并经原告多次催收,故起诉来院。淮阳公司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对项目BCDE组团式发包给了重庆同舟公司。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3日,淮阳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深圳设计公司(设计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铜梁淮远古镇二期项目BCDE组团工程的初设和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分项目名称:铜梁淮远古镇二期项目BCDE组,商业建筑面积㎡:约165357.43,收费单价(元/㎡):22,估算设计费(元):3638083,住宅建筑面积㎡:约87829.55,收费单价(元/㎡):10,估算设计费(元):878296,设计费暂估总额:4516379,说明:本工程按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的面积和本合同约定收费单价按实结算。……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暂估总额为肆佰伍拾壹万陆仟叁佰柒拾玖元人民币,设计费按以下方式以转账或六个月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设计费支付前须开具相应的税票),支付进度详见下表:第一次付费:定金,占总设计费5%,付费时间: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进度款,占总设计费30%,付费时间:交付初步设计文件且初设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进度款,占总设计费50%,付费时间:提供各专业全套施工图且审查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发图按各次发图工作量分批付款);第四次付款:进度款,占总设计费10%,付费时间:整个项目的主体结构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费:进度款,占总设计费5%,付费时间:整个项目备案验收完成,设计费按实结算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说明:具体支付款额,根据各阶段实际设计面积和本合同约定收费单价及支付款比例,进行款项支付和结算。……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违约,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甲方应根据双方认可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当前阶段的设计费,不足25%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25%支付,超过25%但不足50%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50%支付;超过50%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75%支付。(注:定金抵作设计费)甲方支付设计费时,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设计资料。……7.3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第五条支付设计费用,超过30天后,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千分之的逾期违约金。……”淮阳公司(发包人)与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设计公司重庆分公司)(设计人)签订《铜梁淮远古镇B组团项目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现按发包人要求,需将铜梁淮远古镇B组团项目中览胜阁由原三层设计更改为七层设计,故原设计内容及所提交成果作废。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对其进行重新设计,特签订此协议:一、设计内容: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二、协议费用:伍万元圆整(50000元)。三、费用支付:设计人完成该部分设计并提交成果后,由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四、双方权利义务按原合同规定执行。……”2014年9月10日,深圳设计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深圳设计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其名义与淮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事宜。2014年10月9日,淮阳公司(发包人)与深圳设计公司重庆分公司(设计人)签订《铜梁淮远古镇B组团项目设计修改补充协议》,约定:“按发包人要求,需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铜梁淮远古镇B组团项目中部分设计内容施工图修改并报审。在原合同约定内容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拟此协议:一、修改内容:1、B-1#楼进行全专业设计修改。2、B-1#~B-10#、B-12#~B-16#楼,电气专业设计修改。二、协议费用: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修改设计费为90000元。三、费用支付:设计人完成该本协议中设计内容,并提交成果后,由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段茂林在发包人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15年2月,淮阳公司(发包人)与深圳设计公司重庆分公司(设计人)签订《铜梁淮远古韵二期项目B组团设计合同B-1号楼变更补充协议》,约定:“现按发包人要求,需将铜梁淮远古镇B组团中B-1号楼原电影院更改设计为儿童乐园。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对其进行重新设计,特拟此协议:一、设计内容:详见发包人设计任务书。二、设计阶段及成果: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8套。三、协议费用:贰拾万元圆整(¥200000元)。四、费用支付:发包人签收设计成果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一次性支付。……”2015年8月13日,淮阳公司(发包人)与深圳设计公司重庆分公司(设计人)签订《铜梁淮远古镇B组团项目商业街牌坊设计补充协议》,约定:“应发包人要求,对原签铜梁淮远古镇B组团商业街项目设计合同,增加一牌坊设计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设计内容:该牌坊位于B组团紧邻欧鹏华府大门口附近,具体详见发包人设计任务资料。二、设计阶段及设计成果:设计阶段为施工图阶段。提交成果为审查通过后的建筑专业、结构专业、水、电专业的蓝图各8套。三、协议费用:伍万元圆整(¥50000元)。四、费用支付:发包人签收设计成果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吴光继在发包人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另查明,淮阳公司向深圳设计公司支付了142万元设计费。深圳设计公司目前只完成了B组团的设计,其中B组团(地块二)的设计面积为43978.06㎡,B组团(地块三)的设计面积为19673.39㎡。2013年11月26日,段茂林接收了B组团建、结、水、电、通(施工图),郭军接收了8号楼建、结、水、电通图纸;2014年8月26日,郭军接收了铜梁淮远古镇B组团B-1#楼变更、建筑、水、电、结构蓝图;2014年9月11日,郭军接收了电气消防调整B-2#-B-10#、B-12#-B-16#图纸;2014年11月20日,郭军接收了9#、10#、12#~16#电消防修改、4#电气配电房变更图纸。庭审中,双方均不要求解除合同。深圳设计公司陈述按照合同约定,B组团设计面积为63651.45㎡(43978.06+19673.39),该组团设计的均为商业用途,按照22元/㎡计算,设计费共计1400331.9元,补充设计费用为39万元(5+9+20+5),合计1790331.9元,淮阳公司已经支付了142万元,尚欠370331.9元。淮阳公司认可深圳设计公司完成了览胜阁的补充设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深圳设计公司举示的合同、委托授权书、补充协议四份、设计图,淮阳公司举示的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淮阳公司与深圳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协议履行。庭审中,深圳设计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四份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即使深圳设计公司完成了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依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五条明确规定,设计费支付进度是按照总设计费的比例支付的,且该项目仅完成了B组团,深圳设计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设计的面积均为商业性质,也未举示证据证明淮阳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包含补充协议中的设计费用,故,对深圳设计公司要求淮阳公司支付设计费3703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深圳设计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淮阳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其要求淮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交纳3425元,由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蓝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