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16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