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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道富、张改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道富,张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道富,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3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改丽,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10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邓法民三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于2017年提取韩道富、张改丽在河南吉峰置业有限公司的房租209800元偿还申请人,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