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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罗雄文与张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雄文,张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罗雄文,女,1975年1月7日出生,住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北路119号。被执行人张有江,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化县圳上镇第一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017号。申请执行人罗雄文与被执行人张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湘132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有江月工资3500余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张有江月工资3500余元,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湘1322执4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张有江工资,但无法一次性扣留到位,且被执行人张有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2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伍智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贺北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