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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催10号申请人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长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小波。申请人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144805536,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日,到期日期:2017年6月2日,出票人栾川县栾灵金矿有限公司,账号60×××15,收款人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0×××1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行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 李 芳审判员 :姚光辉审判员 :赵伟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 范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