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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海县。法定代表人:倪丽薇,主任。被执行人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已被他案查封在先,尚未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2016年6月24日,东海县公安局决定对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与被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