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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71号肖桂湘与汪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桂湘,汪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肖桂湘,女,200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肖志明,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沛,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桂湘与被执行人汪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湘092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汪沛赔偿申请人肖桂湘损失1129839.2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汪沛现已因刑事案件服刑,其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桂湘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吴志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耕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