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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忠、高国芳、李彦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建忠,高国芳,李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系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建忠,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高国芳,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李彦忠,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居民,住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忠、高国芳、李彦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5165号民事调解书、(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93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建忠、高国芳、李彦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忠、高国芳、李彦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3‰,利息从2012年6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李建忠、高国芳负担案件受理费22200元;李建忠、高国芳、李彦忠负担执行费37442元。在执行中,2017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7)陕0831执267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忠所有的牌号陕XXX**(车架号:XXXXX)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陕XXX**(车架号:XXXXX)途瑞汽车,期限为二年,已报请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助扣押。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陈述被执行人李彦忠、李建忠、高国芳下落不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需法院查询了。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本案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神民初字第05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