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与刘长宝、张立佳、班玉彬、梁军、秦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刘长宝,张立佳,班玉彬,梁军,秦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长宝,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张立佳,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班玉彬,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梁军,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秦录,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长宝、张立佳、班玉彬、梁军、秦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桦民商初字第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