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祖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祖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838号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930794B),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翔云三路128号5层东侧。法定代表人:戴瑞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祖运,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祖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3元,减半收取966.5元,由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