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萍与刘金峰、随南、赵静梅、西盟佤山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刘金峰,赵静梅,随南,西盟佤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829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 委托代理人:戴红兵,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金峰,女,1971年9月28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被执行人:赵静梅,女,1969年12月14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被执行人:随南,男,1965年2月20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被执行人:西盟佤山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58423-1。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勐卡镇前哨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萍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9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金峰、赵静梅、随南、西盟佤山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金峰行踪不定,下落不明,且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被执行人赵静梅与申请执行人王萍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赵静梅于2017年6月17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萍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已实际履行);二、自2017年7月起,被执行人赵静梅每月从其工资卡账户XXXX转账人民币2000元到申请执行人王萍指定的潘辉仔账号为XXXXX的卡上;三、自2017年7月起,被执行人赵静梅每半年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萍借款人民币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云0829执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玲 审判员 岩 三 审判员 黄兴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宁德通 关注公众号“”